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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取证据申请书
申请人:某某公司,地址。
法定代表人: ,董事长。
请求事项
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调取 号案件卷宗材料。
事实与理由
申请人诉长春长岭酒花制品有限公司、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、吉林省博隆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经贵院审理。因该案件曾于2002年12月9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缺庭审理过,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原件都交给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。
因申请人无法调取天山法院的卷宗材料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第二款、第十七条之规定,特申请法院调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及2002年12月9日的庭审笔录,请予准许。
此 致
长春市*****区人民法院
申请人:某某公司
2011 年12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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